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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- { 反迅O網 } - Yahoo!奇摩部落格

本法 98.11.18 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,由考試院定之 第 1 條 本法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。 第 2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掌理下列事項: 一、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、法制之研擬、訂定及其執行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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